裝潢使用困擾|判斷尚未啟動時之感知條件位置

在裝潢工程完成並進入實際使用之後,
並非所有使用狀態都會立即進入主觀困擾判斷。

部分狀態雖已存在於使用過程中,
亦可能已與使用者形成某種感知接觸,
但在特定條件組合之下,
仍未被判讀為困擾。

本文所處理者,
並非已成立之裝潢使用困擾,
亦不處理其工程來源、功能性表現或成立條件,
而為工程成立之後、使用已發生之情境中,
影響使用者是否將某一使用狀態判讀為困擾之條件位置。

本文將:

  • 使用者對於某一使用狀態是否構成困擾之判斷

視為觀測對象。


0│本文在做什麼,不在做什麼

0.1 本文在做什麼

本文處理工程已成立且進入使用之後,
使用者對於某一使用狀態是否構成困擾之判斷,
在尚未啟動或尚未穩定時之位置。

本文所關注者,
為影響該判斷之條件位置,
而非困擾本身或其工程來源。


0.2 本文不在做什麼

本文不處理:

  • 裝潢使用困擾之成立條件
  • 困擾之來源分類與工程位置
  • 材料、設備或施工機制
  • 個體經驗、偏好或情緒之來源
  • 主觀判斷之正確性
  • 主觀判斷之統一標準

本文亦不適用於:

  • 工程尚未成立之情境
  • 已形成穩定困擾判斷之狀態

1│什麼是「尚未被判讀為困擾的使用狀態」

在工程已成立並進入使用之後,
存在一類使用狀態,
已出現在日常接觸之中,
但未被使用者明確判讀為困擾。

此類狀態:

  • 可能已實際發生
  • 可能已與使用行為形成接觸
  • 可能已在不同時間出現
  • 亦可能已被短暫注意

但尚未形成穩定之困擾判斷。

本文對此類狀態之處理,
並不以其是否帶有工程問題為前提,
亦不以其是否將來必然進入困擾為前提。

本文所處理者,
不是某一狀態本身是否客觀構成問題,
而是:

  • 使用者是否將其判讀為困擾之判斷,
    以及影響該判斷之條件位置。

同一狀態、相近條件之下,
不同使用者之主觀困擾判斷,
可能並不一致;

同一條件、同一對象之下,
於不同時間點,
亦可能出現不同之判斷結果。


2│影響困擾判斷的感知條件之位置

在工程已成立並進入使用之後,
使用者對於某一使用狀態是否構成困擾之判斷,
可能受到多項條件之影響。

本文將接觸條件、差值顯著度、重複密度與可指認性,
統稱為「感知條件組」。

此條件組:

  • 不屬於工程來源
  • 不屬於功能性表現
  • 不構成困擾之成立條件
  • 不作為判斷之標準

各條件為並列之條件位置,
彼此不構成次序,
亦不形成前提關係。

本文以下分別說明各項感知條件之位置。


2.1 接觸條件(感知接觸)之位置

在工程已成立並進入使用之後,
某一使用狀態是否進入感知接觸範圍,
影響其是否進入困擾判斷之可見區間。

此處所指之接觸,
並不限於實體操作或身體碰觸,
亦包含:

  • 視覺
  • 聽覺
  • 嗅覺
  • 溫度
  • 濕度
  • 壓迫感
  • 阻礙感
  • 明暗感
  • 聲響感
  • 其他使用中可被感知之形式。

因此,
看見、聽見、聞到、感受到,
皆屬於本文所稱之感知接觸。

部分狀態,
雖存在於空間之中,
但未進入日常感知接觸範圍;
部分狀態,
雖已存在,
但僅於特定路徑、特定姿態、特定時間、特定操作,
或特定使用場景中才會出現。

在此類情況下,
狀態與使用者之間之接觸位置,
可能停留於局部、偶發、邊緣,
或未進入穩定之感知範圍。

本文於此所處理者,
為接觸位置之存在與否、廣狹與穩定性,
而不處理該接觸應被如何評價,
亦不處理其是否應被理解為問題。

接觸條件之位置,
構成判斷是否可能被啟動之其中一組影響條件,
但不直接決定困擾是否成立。


2.2 差值顯著度之位置

在使用者已與某一狀態形成感知接觸之情況下,
該狀態與既有使用預期之間之差異,
可能呈現不同程度之可辨識性。

本文所稱之差值顯著度,
並非指狀態本身之客觀強弱,
而是指其相對於使用者既有使用預期時,
是否呈現出可被注意之差異界線位置。

此處之差值,
可以表現在:

  • 使用便利性
  • 路徑順暢度
  • 聲音感受
  • 視覺整合
  • 明暗分布
  • 氣味存在
  • 壓迫感
  • 順手程度
  • 或其他實際使用中的相對落差

部分差異雖存在,
但未形成明確之辨識界線;
部分差異雖已出現,
但於使用之中仍停留於模糊、邊緣或未聚焦之位置。

在此類情況下,
狀態與預期之間之落差,
雖已存在於感知之中,
但未穩定進入困擾判斷之承接範圍。

差值顯著度之判讀,
以既有使用預期為參照;
該參照之形成與變動,
不屬本文處理範圍。

因此,
本文將差值視為相對位置,
但不處理該相對性之來源,
亦不處理預期如何形成、如何改變,
或為何改變。

本文於此所處理者,
為差異是否呈現出可被注意之程度,
而非其心理來源、文化來源、社會來源或個體來源。

差值顯著度之位置,
構成影響判斷之其中一組條件,
但不構成判斷之標準。


2.3 重複密度之位置

在某一差異已出現在使用之中之情況下,
其出現之頻率、分布方式與持續性,
可能影響其是否被穩定承接為判斷對象。

本文所稱之重複密度,
不是指差異是否巨大,
而是指該差異於使用過程中,
是否以可被累積之方式反覆出現。

重複密度之形成,
可能來自單一狀態之反覆出現,
亦可能來自相似狀態之累積出現。

部分狀態,
雖已出現差異,
但僅為單次、零散、間隔過長,
或未形成可被累積之出現密度;
部分狀態,
雖多次出現,
但其分布方式未形成連續之使用印象。

在此類情況下,
差異之存在,
可能停留於片段、偶發或未形成穩定承接之位置,
而未進入清晰之困擾判斷。

本文於此所處理者,
為差異在使用中是否形成可被累積之出現密度,
而非其是否必然導向困擾。

重複密度之位置,
影響判斷是否可能被穩定承接,
但不直接決定困擾之成立與否。


2.4 可指認性之位置

在差異已被感知之情況下,
其是否具備可被定位、可被命名、可被指向之語意條件,
影響其是否被使用者承接為困擾判斷之對象位置。

本文所稱之可指認性,
不同於差值顯著度所處理之感知強度,
亦不同於重複密度所處理之出現頻率,
其所處理者,
為差異是否具備可被指向之語意位置。

部分狀態:

  • 雖已被感知,但其出現位置不穩定
  • 雖已被注意,但其表現形式與可指向位置之間,未形成穩定對應
  • 雖可被感受到,但未具備可被命名、可被說明或可被聚焦之語意條件

在此類情況下,
差異可能停留於未形成明確指認之狀態,
而未進入穩定之困擾判斷承接位置。
即使在相近條件之下,
主觀困擾判斷之承接,
仍不具有固定結果。


3│感知條件組之關係

上述各項條件,
構成影響主觀困擾判斷之條件位置。

各條件為並列之條件位置,
不構成固定次序,
亦不形成前提關係。

本文不將接觸條件、差值顯著度、重複密度與可指認性
此四個感知條件組
理解為單向收斂之程序。

各條件可能同時存在,
亦可能部分存在,
亦可能未形成明確出現。

其交互關係,
不屬本文處理範圍。


4│條件與主觀判斷之關係

本文所述各項條件,
僅構成影響主觀困擾判斷之條件位置,
影響判斷之形成位置,
不構成主觀困擾判斷之標準。

各條件之具體判讀,
不具有統一標準;
其成立程度,
於不同個案中可能呈現差異。

如:

  • 感知條件組皆呈現較高強度,仍可能未形成困擾判斷
  • 感知條件組呈現較低強度,亦可能已由使用者承接為困擾

因此,
同一條件組合之下,
不同使用者之主觀判斷,
可能並不一致。

同一條件、同一對象之下,
於不同時間點,
亦可能出現不同之判斷結果。

在條件位置未發生變動之情況下,
主觀困擾判斷之改變,
不構成條件之變動,
亦不屬本文所處理之條件範圍,
仍屬主觀承接之範圍。

困擾是否成立,
最終仍以使用者之主觀判斷為承接點。


5│結語

在工程已成立且進入使用之後,
並非所有使用狀態都會立即被承接為困擾。

本文所處理者,
非困擾事件之來源,
非工程問題之成立,
非主觀判斷之來源分析,
而是使用者對於某一使用狀態是否構成困擾之判斷,
在何種條件位置下可能停留於未啟動、未穩定,
或未被明確承接之區間。

接觸條件、差值顯著度、重複密度與可指認性,
構成影響該判斷之並列條件位置。

困擾是否成立,
最終仍以使用者之主觀判斷為承接點。

本文建立條件的位置,
但不接管判斷的結果。

本文界定:

  • 影響困擾判斷之條件位置,但不構成判斷標準。

理解停在這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