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室內工程的實務討論中,
資源條件常被直接用來判定工程是否成立。
例如:
- 預算不足,因此工程不成立
- 材料無法取得,因此工程不可行
- 人力不足,因此工程無法成立
在此類情境中,
資源條件被納入工程成立條件之中,
使不同性質的條件發生混合。
當此種錯位出現時,
工程可能在成立條件未被檢視的情況下被否定,
亦可能將原本屬於選擇層的問題,
誤判為工程本身之成立問題。
在此情境下,
資源條件在工程判讀中之位置未被區分。
本文所處理的,
並非資源條件如何影響工程,
而是:
- 資源條件在工程判讀中所處之位置,
以及其為何不構成工程成立條件。
0│本文在做什麼,不在做什麼
本文在做什麼
- 界定資源條件在工程判讀中的位置
- 說明資源條件為何被排除於成立條件之外
- 建立資源條件與成立條件之邊界關係
- 說明資源條件如何以閾值形式作用於工程判讀
- 區分資源條件之可影響層與不可影響層
- 整理資源條件之基本構成類型
本文不在做什麼
- 不說明預算如何編列
- 不討論材料如何選擇
- 不分析人力配置方式
- 不提供任何資源分配建議
- 不將資源條件轉化為決策流程
- 不評價資源條件之合理性或優劣
1│資源條件進入工程成立判讀的位置
在實務情境中,
資源條件常被用來直接否定工程本身。
當預算未被滿足時,
工程被視為不成立;
當材料無法取得時,
工程被視為不可行;
當人力不足時,
工程被視為無法成立。
在此情境中,
資源條件被置於成立條件之判讀位置。
然而,
當資源條件未被滿足時,
工程成立條件本身並未發生改變。
對應之結果,
並非工程不成立,
而是:
- 工程未被納入個案組成之中。
2│資源條件不參與成立條件構成
工程成立條件,
由工程內部之結構與狀態所構成。
其成立與否,
不依附於預算、材料或人力之存在。
資源條件所對應的,
並非工程成立所需之構成要件,
而是工程是否被保留於個案之中。
因此:
- 資源條件不參與成立條件的構成,
亦不改變成立條件的組合形式。
當資源條件被移除時,
成立條件仍可被判讀。
3│閾值機制:資源條件作為支撐門檻
在工程已具備成立條件之情況下,
資源條件以閾值形式作用。
該閾值之範圍,
由成立條件所需之支撐狀態所界定,
而非由資源條件本身所決定。
當資源條件低於此一支撐閾值時:
- 工程仍可能成立,但無法被納入個案組成。
當資源條件落於該閾值範圍內時:
- 工程仍可能成立,且得以被保留於個案之中。
此一作用,
不改變工程是否成立,
僅對應其是否被納入個案組成。
4│不可改變層:成立條件之組成結構
在工程判讀中,
成立條件以結構形式存在。
當某一工程需由多項條件共同構成時,
其組成關係具有固定性。
任一條件未成立,
該工程即無法成立。
此一結構,
不因資源條件之變動而改變。
資源條件無法減少、替代或重組成立條件之構成,
亦不影響成立條件之成立邏輯。
5│可改變層:成立條件之實現方式
在成立條件已成立之情況下,
其具體實現方式存在多種可能。
不同實現方式之間,
對應不同之資源需求狀態。
在成立條件所構成之結構與閾值範圍內,
個案中所呈現之實現方式不同,
對應之資源需求亦隨之變化。
實現方式之差異,
不構成成立條件之變動,
亦不影響成立條件之組成。
資源條件所作用的,
為實現方式之可保留範圍,
而非成立條件本身。
6│閾值與成立條件結構之對應關係
在工程判讀中,
閾值、成立條件結構與實現方式,
分屬不同位置。
成立條件之組成結構,
對應工程是否成立,
屬不可改變層。
閾值所作用的,
為成立條件是否被納入個案組成,
不參與成立條件之構成。
在成立條件已成立且被納入之情況下,
其具體實現方式,
對應可改變層。
實現方式之差異,
不影響成立條件之組成,
亦不參與閾值之判定。
如:
- 當某一工程之成立條件由 A、B、C 三項條件構成時
A、B、C 之組成關係,
對應不可改變層。
成立條件是否被納入個案組成,
對應閾值所作用之範圍。
在成立條件已成立且被納入之情況下,
A、B、C 各條件之具體實現方式,
對應可改變層。
上述三者,
分屬不同位置,
不互相替代,
亦不構成彼此之成立關係。
當個案未被納入時,
其後續變動,
可能對應資源條件或實現方式之改變,
但不改寫成立條件之組成結構。
兩者皆可能使個案重新進入可被納入之範圍,
但不改寫成立條件之組成結構。
上述對應關係,不隨個案或資源狀態而改變。
7│資源條件之構成類型
資源條件可被視為工程可配置資源之集合,
包含以下三種類型:
7.1|預算條件
對應可被轉換之資金資源。
當預算條件未被滿足時,
成立條件所需之支撐狀態未能成立,
對應之工程不被納入個案組成。
在此情況下,
工程成立條件本身未發生改變,
但其所對應之實現方式,
未被保留於個案之中。
當個案仍被組成時,
其所對應之成立條件,
將以不同之實現方式被取代,
以對應當前資源條件所允許之納入範圍。
7.2|材料條件
對應可被投入使用之物理資源,
其所指為供給狀態之存在與否,
不涉及材料屬性本身。
當材料條件未被滿足時,
成立條件所需之支撐狀態未能成立,
對應之工程不被納入個案組成。
在此情況下,
工程成立條件本身未發生改變,
但其所對應之實現方式,
未被保留於個案之中。
當個案仍被組成時,
其所對應之成立條件,
將以不同之實現方式被取代,
以對應當前材料條件所允許之實現形式。
7.3|人力條件
對應可被投入之執行能力與勞動資源,
僅限於工程執行相關之投入狀態,
不包含決策或其他非執行性行為。
當人力條件未被滿足時,
成立條件所需之支撐狀態未能成立,
對應之工程不被納入個案組成。
在此情況下,
工程成立條件本身未發生改變,
但其所對應之實現方式,
未被保留於個案之中。
當個案仍被組成時,
其所對應之成立條件,
將以不同之實現方式被取代,
以對應當前人力條件所允許之執行形式。
7.4 預算、材料與人力條件的作用位置差異
上述三者,
雖同屬工程之資源條件,
但在工程判讀中所對應之位置並不相同。
預算條件所作用的,
為工程是否跨越支撐閾值,
對應工程是否被納入個案組成。
材料與人力條件所作用的,
主要對應成立條件之實現方式是否可被保留,
並於支撐狀態未成立時,
對應工程是否得以被納入個案組成。
材料與人力之供給狀態,
可能受其他外部條件所制約,
本篇僅處理其作為資源條件時之作用位置。
在工程判讀中,
資源條件本身亦可能發生變動。
當資源條件發生變動時,
其所對應之閾值判讀結果或實現方式範圍,
亦隨之改變。
此類變動,
不改變成立條件之組成結構,
僅對應工程是否被納入,
或其實現方式之差異。
8│結語
資源條件不構成工程成立條件。
在工程判讀中,
成立條件之組成結構對應工程是否成立,
不因資源條件之變動而改變。
資源條件所作用的,
為工程是否跨越支撐閾值,
以及成立條件在個案中之實現方式。
當資源條件未被滿足時,
工程可能不被納入個案組成;
當資源條件位於閾值範圍內時,
成立條件得以被保留,
並以不同實現方式呈現。
上述關係中,
成立條件、閾值與實現方式分屬不同位置,
不互相替代,亦不互相構成。
理解停在這裡即可。
